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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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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3
引用:
作者solosbye
看了整串發現連這個都能爭論,兩件事情為什麼要合在一起說?
這是業務契約問題
你花錢要求對方做到需要的結果,對方收錢沒做到還沒知會

倒垃圾那個例子就明顯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丟垃圾的人、意願是放棄所有權、希望對方處理掉,怎麼處理若沒有達成特別協議
本來就是隨人處理的






的確最後成立的機率小,我想這串很多人也不想那個醫生被判刑
但至少錢是要還給人家的

查了一下資料,發現動保法有如下規定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3條、第11條第1項、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非不得宰殺寵物,惟除有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執行之;倘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寵物,飼主自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不得棄養,以免被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
舊 2013-08-17, 05:18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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