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整串發現連這個都能爭論,兩件事情為什麼要合在一起說?
這是業務契約問題
你花錢要求對方做到需要的結果,對方收錢沒做到還沒知會
倒垃圾那個例子就明顯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丟垃圾的人、意願是放棄所有權、希望對方處理掉,怎麼處理若沒有達成特別協議
本來就是隨人處理的
的確最後成立的機率小,我想這串很多人也不想那個醫生被判刑
但至少錢是要還給人家的
引用:
作者sclee
台灣法官的考量經常看到"被告的動機和犯意"
如果法官認定獸醫不執行安樂死反而救狗是"佛心來的",這個被告的內心因素算不算構成詐欺?
何況救下來的是條老狗!這條老狗只在於生命的價值而很難說牠還有寵物或商品的實質價值
所以我才會強調構成詐欺的要件沒這麼簡單,上了法院得看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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