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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sclee
如果以刑法詐欺構成要件來看,獸醫的行為應該不算,狗主並沒有任何損失,又不是醫好後硬塞回給他養

8千元執行安樂死,可能獸醫把狗醫好以及養牠的費用已經超過六千元,也沒有打算把狗賣掉賺錢,意思是獸醫並沒有在詐欺過程中他自己或第三者得到任何好處

狗主又有何損失?不是死了嗎?為何沒有死?如果狗沒有走失,獸醫把狗養到老死,狗主永遠都不會知道狗送安樂死後曾活著一段時間

PS:再者,獸醫是醫師,把動物救活不是他的職責嗎?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你都說得很清楚. 為何還會誤解
狗主人損失: 安樂死的費用. 以及一隻狗
1. 收了錢卻未執行業務而獲得8500元利潤
2. 治好後未歸還原飼主. 利潤: 一隻狗
舊 2013-08-17, 01:1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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