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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eree_c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如果此案關係人並非觸犯刑法,應該就沒有所謂的[無罪推定].
以上非專業見解,若有錯,煩請站上法律專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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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講的是無罪推定,民法講的是優勢證據,所以刑事庭被告行使緘默權未必會敗訴,但民事庭不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甚至不到庭就只有等著敗訴的份,這個case不論國稅局要懷疑兌獎人是侵占(刑事)或是不當得利(民事)or whatever都是國稅局的自由,但也僅只於是合理的懷疑,不論民刑事真要依法追究以國稅局的職權相信還是可以過濾出有說服力的證據的,可是鵝只看到官僚便宜行事而已,甚至可以說把公部門變成了最大的黑道了----拿不出證據就用逼的,請問一下有哪一條法律說可以這麼幹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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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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