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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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n_chien
感謝...
基本上我多少有點了解"股份有限公司"
也知道"有限"的定義
基本上這樣搞
就好像ETC永遠不用罰款類似...
反正"依法行政",但是我跟立法的關係很好...
只要我不"犯法",你們不能拿我怎麼樣
當然,台灣是個"法"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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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台灣沒關係, 股東不負責債務這個原則, 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通用.
也跟個別的政商關係無關, 就算你跟政府的關係不好,政府也不能叫你賠.
老實說我覺得你們有點鬼遮眼, 這就是一個很基本的,世界通用的商業法令的原則.
你們就執意要理解成政府放水, 官商勾結, 台灣鬼島....
(這些情況也許有,但那是在別的事情上,不是在這裡)
我真是不理解. 就事論事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