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升龍霸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
這段法律上對凌虐的定義。一般任何你所謂的合理訓練都是滿足所謂的「對被害人
之身心,施以難以認受之傷害」的。我想在每個人在接受訓練時都會難以認受的。
就這點來說,就已經符合其第一要件也就是「難以忍受」之心理要件了。
單純只是「難以忍受」也還不算是虐待。但只要「難以忍受」加上「受到傷害」的話
那就完全符合了一般司法對於虐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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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一開始的定義有
不斷連續,怎麼到了後面只要「難以忍受」加上「受到傷害」就可以
完全符合虐待的定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