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plebread
原來如此,這類在管轄範圍出事的通常能判最重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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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原始劇本,洪員是意外死亡,罰不到軍團指揮官,而且軍中官官相護,除非指揮官的上司下令,否則誰敢行政處分中將
禁閉室是屬軍團級的禁閉室,出了人命顯見禁閉制度的規定形同虛設,大家都不遵守,不該關的人都收進去關,完全沒有人把國防部的規定當作一回事(帶照相功能手機是申誡不是關禁閉),542要整他,269稍為有人認真一下這個人不符合規定不能關,不簽字收人,洪就不會死
只因事情鬧大了,國防部為平息眾怒,意思一下記指揮官一個小過
常理來說判什麼?除了小過,指揮官未善盡督導的責任出了人命,至少應該調離現職,他已不適任做六軍團的指揮官,如果進入戰爭狀況這個軍團轄下的禁閉室以及兩個旅管理亂七八糟,沒有軍紀可言,早就被敵方殲滅,可是國防部仍然讓一個不適任的人留在原單位做指揮官,這才是最大問題賞罰完全不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