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是啊,他的確是體檢不合被送進去,這是正確的
但是大家想知道的是「為什麼大家明顯違法也要送他進去,一定有隱情」
而戒護士被判淩虐致死的這個判決
是軍檢查出他是不知情的操死? 還是他刻去操死他的? 為什麼不用殺人罪的原因是?
其實我並不清楚,看有沒有人能做答了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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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連什麼是淩虐都搞不清楚,還能辨的跟真的一樣,也真是不容易。
最好不知情(或不知道)而操死會構成淩虐致死的要件....
"凌虐致死,應論傷害罪?還是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致死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之差別,從刑度的「量」來看,傷害致死罪的最低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的最低刑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罪的「質」來比較,結果都是被害人死亡。所以,二者之差別,可以看出來是在行為人之「犯罪手段」。
"凌虐,是連續犯罪行為"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凌虐的傷害行為,與普通傷害之區別,在於凌虐是屬於「傷害行為的連續性」,雖尚不夠成刑法上之重傷害(註一),但凌虐行為的主觀犯意中「一而再、再而三使被害人痛苦不勘的認識」,而可論以連續犯。
原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連續犯規定,係按同一罪名,論刑時加重二分之一(註二),若以連續傷害而致死論處,則處罰的刑度因加重二分之一,則處罰之刑重,則可能高於殺人罪之最低刑度。唯兩者仍有差別,傷害致死罪最高僅處無期徒刑,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但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立法院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已經沒有連續犯同一罪名二加重二分之一之處罰方式(因連續犯罪三次,與十次,都是加重二分之一,因此不合理現象,修法予以刪除),而連續犯同一罪名之行為,未來則是以「數罪併罰」論處。
然而,凌虐行為最終結果的認識,如果是殺人,則應論以殺人罪;以凌虐之數次犯罪行為,若凌虐之初或前幾次是傷害,最後是殺人,則應論傷害與殺人之數罪併罰。
因此,所謂的凌虐致死的判決,若是連續對被害人施以身心痛苦的不法行為,其結果不論如何,事實上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始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