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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想看裁判書的網友可以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去搜索,查詢結果裡的第二篇就是本案的裁判書



法官的刑罰裁量部份節錄如下

三、刑罰裁量部分:
誰無子女,任何家長若見摯愛遭受被告此等兇殘惡行,終其
一生,必將與鉅大之傷痛相伴,而此傷痛實乃絕大多數父母
所無法承受,難以淡忘。況兒童為國家之根苗,已成年之社
會成員悉心培育已恐不及,被告僅為入監執行以卸除生活壓
力之動機,竟以極其冷血殘暴之手法,預謀並實施殺害與其
素不相識,且毫無恩怨仇隙,又無力自救反抗之國小學童方
○○,為警查獲後竟宣稱「聽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
見他年紀幼小沒有抵抗能力」、「我不會後悔,我想要關一
輩子」(詳前引偵查卷第二四頁;警(一)卷第三頁;相驗卷第
四七頁),顯見被告毫無尊重生命、愛護弱小之觀念,亦似
無自省之能力。據此,其行為絕難見容於人類社會,故檢察
官以及被害人家長請求本院量處被告死刑,實可理解。然而
死刑亦為一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
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古人所云:「求其生而
不得」,即前述思維之具體呈現。意謂刑事被告若有絲毫不
應量處死刑之原因,國家即不應以此殘酷之刑罰施加其身。
查被告前有至郭綜合醫院、奇美醫院、臺南新樓醫院、臺南
醫院及許森彥精神科診所就醫之紀錄,其所罹疾病及病情等
情,均已詳如前述,可知被告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本件行為
前之一0一年十一月間止,長期受憂鬱、激燥、焦慮等情緒
暨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所苦。本件經
囑託慈惠醫院精神科丁○○○○鑑定結果,雖認被告現實感
良好,理解判斷能力並未受損,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無明顯缺損,但亦肯認被告總智商為中下
智能之程度,且有憂鬱及焦慮症狀,可診斷為「輕度憂鬱症
」及「廣泛性之焦慮症」,有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存卷
(詳本院卷(一)第二一五頁、第二一六頁反面)可參,並經鑑
定人丁○○○○到庭以言詞報告在卷(詳本院卷(二)第七十頁
、第七一頁)。其次,被告之父母於其國小期間離異,被告
自國小畢業後之後,即未再升學進入職場,且因工作環境均
為成年同事,而無與其年齡相仿之同伴,自此之後即沈默寡
言,少與他人交往,亦鮮與家人互動及交談(詳本院卷(一)第
一五八頁偵查佐之職務報告及第一六0頁其父庚○○之警詢
筆錄),可知被告係生活成長於一個較為封閉之環境,正確
資訊之吸收可能性較低,此等生活環境,原即較無法正確判
斷獲取之資訊是否正確(如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且因
無從與他人討論以檢視自己觀點,容易產生偏差思想。依上
調查結果,可知被告之行為理解與控制能力雖未缺損,而無
法定減輕其刑事由之適用,但已足認被告身心及生活成長環
境並非健全,且多年來飽受精神方面疾病之苦,其預謀並遂
行前述重大犯行,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
定比例受到其智能程度、國小畢業之學經歷不足與身心疾病
之影響。茲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其決定並實施此等重大犯行,既
非全部源出於惡性,堪認被告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
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以死刑施加其身。復參酌被告之行為
,造成被害人家長至深且鉅永遠無從回復之傷痛,且尚未與
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衡及被告行為之兇殘程度
,暨參酌被告為國小學歷、自小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後至一
0一年九月十九日止均有正常工作(嗣即失業,詳本院卷(一)
第一七一頁至第一七八頁勞保資料)、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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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裁判書的內容和新聞報導的差不多

我們佛心的法官說,被告有「輕度憂鬱症」及「廣泛性之焦慮症」,而且從小父母就離異,國小畢業就去工作,身在一個封閉的環境,少與他人互動

所以說,「其犯行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定比例受到其智能程度、國小畢業之學經歷不足與身心疾病之影響。」

其犯行「既非全部源出於惡性,堪認被告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以死刑施加其身。」

看,黃字部份真是經典到破表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金虎


你們的善心會永留青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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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13-07-31, 12:03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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