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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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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會讓財團放棄的原因應為無利可圖,像兆豐金就打消念頭,不想併購臺灣中小企銀,而兆豐金也不願賤價認賠,至少也要以成本價賣出,否則光是董事會那關就很難交待。但現在中小企銀股價離當年的認股價很遠,兆豐金惜售之下,冒被被金管會處分、罰錢風險,也要對股東交待(交待是有人要走路的意思)。難怪他們會自嘲,合併有人講話,不併也有人講話。

台新金若不併,抛售彰銀也要有人接手,台新金當年以26.12元取得彰銀股份,今年初彰銀不過12、13元,可見當年買貴(是不是被政府騙不提,反正也不是第一次),為了合併題材始炒到20元以上,如果合併破局,回到十幾元(或十元以下)指日可待。而台新金的持股已比政府持股為多,若按市場理論及現今法律,第一大股東沒有理由任第二大股東說話,除非有外力介入,而且要以「非常規交易」或不公平競爭手段。要不然第二大股東應出錢認股成為第一大股東,否則出錢最多的股東反而要聽命小股東,這不是很奇怪嗎?不過不必笑彰銀股價差,因為台新銀的表現更差,台新金若要改善獲利,需要注入優良資產,反之退出也要不賠本,否則賤賣彰銀也有問題,特偵組對金改各案因「非常規交易」繩以背信罪又不是沒有過。所以小小罷工算什麼,若要免除大老闆冒著被起訴的危險,底下人也應該知道怎麼作。
     
      
舊 2013-07-27, 09:05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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