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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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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7日
【法庭中心、林潔禎╱台北報導】女子張芝菡14年前撿到台新銀行遺失的2億餘元本票,9年後她向台新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台新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張女提告。最高法院認定,遺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約9個月後仍可領到錢,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報酬,判張女可拿到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昨聯繫不上張芝菡,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1999年間張女在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騎樓,撿到台新銀行人員遺失的台新票券公司本票5張,總面額高達2億餘元,張女隨即打電話通知台新銀行取回。

3成酬金降為1成
9年後,2008年張女才向台新索討,《民法》規定獎勵拾金不昧、拾得物價值最高3成的報酬,也就是6千萬元。台新拒付,遭張女提告討6千萬元。
二審法官認為,本票跟現金不一樣,如果本票沒有人撿到,台新經過大約9個月的法院公告催示程序後,仍能領回2億餘元,因此撿到本票的報酬,應以無法領到錢的9個月期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計算,亦即2億元乘以法定年利率5%,再乘上12分之9(9個月),最後乘上3成,等於225萬餘元。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判決,仍判台新應給付張女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事實上,《民法》拾金不昧條款近年來屢引發爭議,去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法,將酬金從原本最高可請求所拾得物品的3成降為1成,但因張女是1999年拾獲、2008年提告,因此適用舊法規定,有權要求台新給付3成酬金。
舊 2013-07-27, 05:34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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