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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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講法,是now新聞引陳宏彬律師的話,當場覺得很瞎:
他說刑事滅證罪僅限於滅他人犯罪之證據,如果滅自己的犯證,則不另成罪,所以目前桃檢接辦軍檢移送之滅證罪,其實是辦假的...
陳律師的說法很對,因為是根據刑法滅證罪的構成要件去分析。但是由滅自己跟滅他人之刑證,剛好可以說明這個案子的破案機會:
一、現在桃檢辦的相關案情,如果發現是施虐戒護士自行滅證,那當然查出被滅之證,可以協助定這戒護士的罪。
二、如果查出是別人幫戒護士滅證呢?那就是滅他人之刑證,這時仍會成立滅證罪;
三、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滅證只是共同犯虐殺罪的行為分攤,也就是這些滅證的人,本來就知道戒護士要虐殺某人,只是他被分配的工作是在戒護士虐殺後負責滅證,此時滅證的人就變成虐殺的共同正犯,所以又回到滅的是自己之刑證,不成立滅證罪。但那有何妨,因為這種情況,不成立滅證罪,卻成立虐殺的共同正犯,罪更重。
所以關鍵就在能不能查出滅證之人,以及所滅之證內容為何,而真的沒有陳律師講的那種很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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