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引用:
作者twu2
這一點好像說反了.
買的人如是善意第三人, 可以不用還. 是賣的人賠給失主.

應該會被想辦法冠上收購贓物的罪名吧
講到這個就想到當年二手區那個剁雞雞的
不知道他東山再起了沒?
舊 2013-07-23, 10:58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k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