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理性討論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版上閱覽者如有法界的專家,歡迎評估一下,是否有可能因為洪家至地檢署告軍檢"瀆職"(辦案速度過慢、未證據保全、說法前後矛盾),進而讓全案轉送地檢署偵辦:

參考理由:

1.大法官436號解釋說明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之權限,致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如延伸至檢察權的行使,則軍檢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監督,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由軍檢偵查應可視為檢察一體上的行政分工,最高檢仍有權指示案件移送地檢署?

2.遍觀陸海空軍刑法分則中,並未包含軍檢人員針對個案之偵查涉犯瀆職罪之條文,因此如洪家委任律師於整理各項資料後,向桃檢遞狀控告軍檢人員就本案之偵查涉犯瀆職,則桃檢受理並分案後,必可由桃檢自行偵辦;且基於檢察一體,軍檢就本案之偵查已涉有瀆職之嫌,自不能再就該案為偵查,應併案由桃檢就全案進行偵查,此是否可行?

.
.
 
舊 2013-07-22, 05:00 PM #8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理性討論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