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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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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轉載自
Q:
"如果"我在網路上買到贓貨
可是我自己不知道
當警方查到時
那我算是犯了甚麼罪呢??

A:
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到刑法上第三四九條第二項的故買贓物罪: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構成運藏故買或牙保贓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故買贓物罪,是指故意以有償的行為,來取得贓物,有償是指具有金錢的交易,如買賣,這是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上的行為要素;而故意,則是必須認識該交易之物為贓物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這是屬於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上的判斷要素,因此,雖然成立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主體,客體,行為,結果,然而,在主觀要素上,因為缺乏構成要件故意,因此在犯罪判斷的流程上,不會該當犯罪構成要件,自然也不用進入違法性認識的判斷,與有責性的判斷

再來,在民法的相關規定中,在民法物權篇第九四九條規定中說到: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以及第九五0規定說到: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因此,從上以觀可知,第九四九條是指,占有物,是由於盜贓或遺失之情形所取得者,原被害人或遺失人仍舊擁有該物之所有權,占有人只能藉由買賣的債權行為獲得一個合法的占有原因,所以在兩年之內,原被害人與遺失人可以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基於所有權的物上返環請求權,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然而,為了保障交易行為中的善意第三人,第九五0條又規定到,占有人若是在一個合法得以信賴的交易公開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中買賣取得該占有物,原被害人或遺失人雖可依據所有權的物上返還請求權來請求回復,然而必須償還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否則其所有權的物上返還請求權將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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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像現在這樣
賣方在事後才"隱約"透露來源可能有問題(有什麼問題也不講 )
買方若真的看到,卻不做任何動作
事後警察查到..還能算是善意第三人嗎?
舊 2013-07-22, 03:47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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