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挑毛病而己
被告的犯刑不就跟一審時一樣
難道會因為到了二、三審~犯刑就變成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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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對了~確實有到二、三審犯刑會變的情況
像虐童案一樣
一審時的犯刑是對小孩施毒致死(注射毒品)
二審時變成小孩自己去吸食毒品(原來小孩會用針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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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在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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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察官第一審求處的是「無期徒刑」,第二審把第一審判決書照抄後附加「被告惡性重大,理應處死刑」,當然會被提出來講。
如果這樣沒什麼問題的話,那些用google寫論文的大學生被教授挑毛病也算沒天理了是吧,反正結論不會因為抄一抄就改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