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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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blochu
其實可以用「軍官與魔鬼」這部老片來比擬一下:
電影中海陸下士和二兵私刑處置表現不良士兵,結果把人搞死了,當然兩人就鎯鐺入獄候審。原本只要認罪、庭外和解就可輕判過關。結果那個二楞子下士因為是依令行事,為了軍人榮譽,抵死不肯認罪,只剩開庭公審一途。一上法庭就引出海陸旅長示意連長,指揮部屬對表現不良士兵施暴的案外案,最後是下士和士兵被不名譽退伍,連長和旅長被收押,聽候法辦。
洪員事件更要複雜一些,因為不是私刑而是依行政規章進行悔過懲處而出人命。合理來說,士評會的每個人都屬於執行犯的共犯結構,協助文件上給予方便的各單位與承辦人員及出包的禁閉室所屬旅級單位相關人員,當然也全都牽連在內。
另外還有教唆部份,主謀是誰?層級高到什麼程度?都應屬於需詳調查範圍。旅長若說不知情,他就愚昧到應該退伍,旅長也不用幹了(兩個旅都一樣)。旅長如果知情,那就要像電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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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這個行政規章可以把下士送禁閉,且士官私帶違禁通信器材進入營區,
最重也就記申誡,罰不到"悔過"。
整個送禁閉流程使用錯誤的規定、懲處違反比例原則、
還涉嫌偽造文書,完全是違法行為。把懲戒士官兵的制度當成自己的工具為所欲為,
這就是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