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rumuse
法院可是在事情發生過後,等法條修改好,再拿來判王家敗訴
也就是說,我連同多數人想搶你的有商業利用價值的土地,
你有意見訴諸法律,法院就等多數人可以合法搶少數人土地的法條修改好,
在判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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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咧貢啥.
這個案例有嗎?!
這次法院判敗訴.都不知道敗訴幾次了!
立委有閒到針對單一個案去修法?你也太看得起立法委員了!
至於有人掛在那塊地
基本上不會屬於凶宅.因為沒有掛在房子裡面.....算凶地...好像沒有這類規定
不然台灣一堆眷村.多多少少都有獨居榮民掛在自家多天後才被發現
後來眷村改建城國宅.不就都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