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簡單
只要以後 如果單位上的義務役的兵或士官 因為不當做法 導致兵或士官 自殺 或貝操死
本單位 的志願役長官 下士以上 四星將軍以下 至少沒收退休金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百
如果當汙點證人的 指證兇手成功的志願役長官 可以拿回自己百分之六十的退休金
扣除該沒收的退休金 和賠給家屬賠償的錢 剩下收給國庫
其他罰另算 當作不當做法管教自殺或是操死的罪罰 這樣 至少比單純記過好多了
然後 在這沒收的退休金 再分給百分之幾 給受害家屬 這樣比較好
不給關 那就給錢阿 我看如果這樣搞 有多少志願役長官受的了
可以算算 國家可以省下多少錢 給那些 亂惡稿的長官

減少浪費國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