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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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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WarcraftIII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2/35145202/2%E7%8B%BC%E7%8A%AC%E5%92%AC%E6%AD%BB%E9%84%B0%E9%A3%BC%E4%B8%BB%E6%B2%92%E9%97%9C%E9%96%80%E8%A2%AB%E8%A8%B4

原來放狗咬死人只願賠二十萬

繼酒駕殺人後又多一個新方法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問題了,因為 過失殺人 刑則不高 有些 可能輕判兩 三年而以

所以啦 關個一年多一點就放出來了。

這樣一算有些人 就寧願進去關。

很多 被酒駕撞死的 家屬 到現在 甚至 連 一毛賠償都拿不到 ~~~~~~~~~~



那些酒駕的 被關出來 只要不去做 會被扣稅的工作 銀行不要放錢~~~~

被害人是拿他們沒皮條的。



法律規範明顯有問題。但 有錢有勢的 人犬當道 你我這些小老百姓 出門 還是多燒香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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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6%AE%BA%...-004206213.html

殺人逃亡25年 過追訴期免罰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3日 上午8:42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七十二歲男子謝春雄因財務糾紛,涉嫌持刀殺死張姓婦人被通緝,畏罪潛逃二十五年後,追訴權時效消滅,被高雄地檢依法處分不起訴,躲過牢獄之災,案情頗為罕見。

高檢依法撤銷通緝

警方移送書指出,七十六年九月十八日,鐵工廠謝姓工人因財務糾紛,到前高雄縣鳳山市張婦住處,涉嫌持刀殺人,張婦胸部中一刀,大量出血死亡,被家人發現報警,但謝已不知去向,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謝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訊,依法發佈通緝。由於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加上因案被通緝,時效延長五年;謝逃亡超過廿五年,追訴權時效消滅,依法撤銷通緝、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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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法律 殺人就殺人 有能力跑25年的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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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3-07-13, 11:35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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