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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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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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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我想是你搞不清楚
法律上規定有勞工有三種場所:就業、工作、作業
凡工作所會經過的場所都算就業場所,如:上下班路徑、工廠、工作台
只要勞工在就業場所發生的災害、都算職災
法律上雇主有義務維護勞工安全的範圍
只限工作、作業場所,如:工廠、工作台
在這場所內勞工發生災害,不僅算職災、而且雇主還要負起管理過失責任
兩者職災是有差的
工作場所內雇主對於所有職災都要負最終責任
但工作場所之外就不一定是雇主要負責了
如你上下班的馬路品質是由政府負責
所以當你上下班途中、若因為馬路施工不良犁田身亡
上班途中算就業場所,老闆就必需要付你家人補償金、因為補償金是不問過失的
雇主必須買單
但是馬路施工品質顯然不是你老闆能負責的
必然要找馬路施工護維單位就此過失求償、而非老闆
也就是誰有過失、找誰負責
除非雇主另有過失、如:沒提供法律要求的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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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是這樣講沒錯啦
但是
法律再嚴格,不執行就等於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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