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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想想為什麼勞工上下班發生意外的話, 要屬於職業災害?


我想是你搞不清楚

法律上規定有勞工有三種場所:就業、工作、作業
凡工作所會經過的場所都算就業場所,如:上下班路徑、工廠、工作台
只要勞工在就業場所發生的災害、都算職災

法律上雇主有義務維護勞工安全的範圍
只限工作、作業場所,如:工廠、工作台
在這場所內勞工發生災害,不僅算職災、而且雇主還要負起管理過失責任

兩者職災是有差的
工作場所內雇主對於所有職災都要負最終責任
但工作場所之外就不一定是雇主要負責了


如你上下班的馬路品質是由政府負責
所以當你上下班途中、若因為馬路施工不良犁田身亡
上班途中算就業場所,老闆就必需要付你家人補償金、因為補償金是不問過失的
雇主必須買單

但是馬路施工品質顯然不是你老闆能負責的
必然要找馬路施工護維單位就此過失求償、而非老闆

也就是誰有過失、找誰負責


除非雇主另有過失、如:沒提供法律要求的護具、雇用無駕照外送人員等
才可能會分到部份責任


唯一能肯定的、只有外送勞工若是因工作出事身亡
不問任何原因(即使是勞工闖紅燈撞死也一樣),雇主一定得付45個月的喪葬及補償金
就算以22k計、那也是接近100萬

另外這筆錢是屬於勞工家屬、並非勞工遺產
雇主不能以勞工造成營業損失之類的事由,從這筆錢去折抵
必須100%交給勞工家屬

雇主要自己去衡量得失
大風大雨叫員工出去工作,雇主不是不用承擔風險的
舊 2013-07-12, 11:0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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