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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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uickgnx
這個案例很清楚的告訴警察,以後要是沒人報案
乖乖地坐在警局泡茶吹冷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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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區警察還是有例行勤務,但是我不認為隨隨便便跑到人家,找個小孩(詢)訪問簽名,這是屬於例行勤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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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ffjclen1
有些法律規定有一定的意義
如果有歹徒穿警察制服
就可以隨便對無行為能力之人盤問 進你家
這 寶傑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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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樣教導我兒子的,穿警察制服,不一定就是警察,沒有大人在家,就不應該放他進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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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ntfeedwilddog
回原文:
警察的法律素養是為他的工作服務,要遇到是為民眾服務的應該頗難。
刑警應該大家比較少遇到,但是一般基層員警不知道是不是工作真的很多,就算有建議通常也是往大事化小的方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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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作很多,我是可以原諒他的行為,如果一開始我查到,這個訪問真的是他的例行勤務或是上級交待下來的特別任務,我大概就不會如此氣憤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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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tw
12歲 無行為能力人, 他寫什麼都是屁阿...法院又不會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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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標題的重點:那張訪問單,他到底是帶回去做什麼的,能交差了事嗎? 上面還註明了被訪問人:我兒子的出生年月日,如果是他主管看到了,那他主管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