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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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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ILYUSHIN3
我是覺得,要是這個妹真的提告,檢察官就算「認為」事證充份,提出告訴,不以不起訴處份結案,但是你進入司法程序,是要在法庭上對那造做辯論、法律、雙方說詞、證物做攻防,有這能會發生逆轉勝的結果。如果法官綜合以上,判決妹敗訴,也就是被原告無罪,那我是老板就能因此提出誣告。

那這下就非常可怕了。因為你提出訴訟的方式是以刑案的法條來提。妹如果執意用這些非告訴乃論的法條提告,首先,檢察官在偵察的過程中,就會提出異議了。要你改變其他法條,另外,檢察官也不是什麼佛心來的,每天每年都要審偵這麼多的案,妹如果執意要已自已認定的法條提告,就算按妹的意思提告,那敗訴的結果,檢察官也不會替原告處理。妹最多就是再提出上訴。或是法官裁定不得上訴。

你說拿�**~資袋,請問,要誰來做證?有無證人?只能證明對方沒給,或你沒收到。怎麼樣證明,對方給了,又拿回去?我是老板一定會往...


誣告罪~這通常是做壞事的一方,拿來恐嚇原告訴人的手段。
你怎樣怎樣,如果告不成(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我就要告你"誣告",但是,除非能證明原告訴人的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才行。

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舊 2013-07-10, 05:45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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