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簡單,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所有員工必須加入同業工會,
未入工會者企業不得雇用。
每月薪資固定由勞資雙方支出其中的1.5%作為工會運作的資金來源
罷工時由工會給付薪水給參與罷工的會員,具備有效抗衡的手段,這才叫做市場機制。
現在勞委會的手段跟宗教團體的放生活動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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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解法,但解決的主因是訂定法律要加入工會並提撥基金等等措施,作為資方太超過時,勞方有抗爭的本錢,這還是與基本工資無關~~
所以我強調的是薪資會在勞資雙方自動找到平衡點,不需要政府來強制,給太少沒人做,給太多公司會虧,除非資方打算把公司收起來,否則總得提高薪資來請到合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