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789w
公共危險罪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罪
276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看法條6年已經是接近上限了
其實也不能怪法官,台灣法律就是太輕,台灣人也過太爽,所以我贊成全面改嚴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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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一條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