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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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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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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89w
公共危險罪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罪

276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看法條6年已經是接近上限了
其實也不能怪法官,台灣法律就是太輕,台灣人也過太爽,所以我贊成全面改嚴一點


立法委員就是認為酒駕是過失,

怎麼改...
舊 2013-07-05, 11:20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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