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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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ihi
似乎有點偏了
我的意思不是忽略病患隱私
所以才一直舉例說明
但還是詞不達意
我是認為適當的隱私是必要的
但不能無限上綱
現在的情況是連必須知道的人都不知道
這是很危險的
當然不少人有偏見
但親密接觸的人絕對是有權利知道的
而對醫護人員來說
不敢說每個都沒偏見
但一般對醫護人員來說
就事論事就病論病
另外
'花費心力讓隱私和公眾衛生做平衡點'
這不是醫院或基層醫護人員所能做的
而是政府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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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規,必須知道的人是應該要知道的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50004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
漏。
重點在於政府及醫事相關機關人員能夠精確控制資訊流向,
只給該知道的人知道,沒必要知道的就不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