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Tatebayashi
如果簡單幾個字就能解釋所有的狀況,規定所有的事項...
那應該不需要法官了吧...直接翻條規來罰不就得了 
|
原來車道上的車要禮讓闖入車道的車?
法官判決也是要依照法規執行,如果法規可以不當回事,那你開車、騎車也不用考駕照了!反正不當回事嘛!
引用:
|
作者oodin
會google不就很厲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鳴喇叭不依規定,哪一條規定啊?
你是想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 來反駁嗎?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