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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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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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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iten
我以採購
(1)電腦主機
(2)電腦主機作業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
(3)電腦主機網路及電源佈線
(4)伺服器
(5)伺服器作業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
(6)伺服器四網路及電源佈線
(7)網路設備
(8)網路設備安裝及設定
(9)網路設備網路及電源佈線
(10)機房伺服器上機架及環境整理
我用一個標案要求得標廠商要做到以上全部的需求在採購合約是非常合理的
正常的人應該不可能將以上的需求切割成10個標案給不同的廠商
如果真的切割成不同標案
當電腦主機不能連結伺服器的應用程式時
(1)(2)(3)(4)(5)(6)(7)(8)(9)通通都有嫌疑,我連責任是誰都不敢確定
如果是同一廠商得標承包,那就很好處理了

最好標案分開了

就沒法釐清責任了

那根本是混水摸魚的講法

台灣分開標案的工程何其多,有多少搞到無法釐清責任的

如果台電連核電廠哪裡有問題都沒有辦法確定

蓋這核電廠是合理的嗎?
舊 2013-06-25, 11:57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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