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最好是沒有違反常理
要講就事論事
請說明核四工程為何會以單一標案方式說明法律責任
差別這麼大也在"常理"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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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採購
(1)電腦主機
(2)電腦主機作業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
(3)電腦主機網路及電源佈線
(4)伺服器
(5)伺服器作業系統,軟體安裝及設定
(6)伺服器四網路及電源佈線
(7)網路設備
(8)網路設備安裝及設定
(9)網路設備網路及電源佈線
(10)機房伺服器上機架及環境整理
我用一個標案要求得標廠商要做到以上全部的需求在採購合約是非常合理的
正常的人應該不可能將以上的需求切割成10個標案給不同的廠商
如果真的切割成不同標案
當電腦主機不能連結伺服器的應用程式時
(1)(2)(3)(4)(5)(6)(7)(8)(9)通通都有嫌疑,我連責任是誰都不敢確定
如果是同一廠商得標承包,那就很好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