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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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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從這裡就看得出來

啥叫跳針

到底中華民國哪條法律規定依定要所有工程完工才能開始走法律程序的

把一個工程當作採購標案來處理好了
採購案以下東西是基本的無法再減的
1.採購標的物
以採購電腦及伺服器來說,可能又可以分解成幾部分
(1)個人電腦(含安裝及設定).如果要拉網路線及電源,這個部分得標廠商可能可能會分包出去
(2)伺服器(含安裝及設定),如果要拉網路線及電源,這個部分得標廠商可能可能會分包出去
(3)如果新購伺服器機架無多餘空間,或原機架要調整才有剩餘空間,機架施工部分得標廠商可能會分包出去
2.交貨期限
以採購電腦及伺服器來說,採購單位(通常是秘書室會總務室之類的單會)會詢問需求單位(如資訊單位)得標廠商之採購標的物有無準時交貨(如上面的第1點所述),如有延宕採購單位就可能決定裁罰(如東西未到貨或一些工程未完成等通通要計入)
3.驗收程序
(1)一旦需求單位確認採購標的物得標廠商已完成,如果在交貨期限前完成,採購單位暫時沒有裁罰,如果已逾交貨期限,採購單位會就延宕部分先裁罰一部份,需求單位就算說交貨完成也不代表必然通過驗收
(2)採購單位會通知主計單位,政風單位,需求單位,得標廠商,還有一些長官一起進行驗收程序,就會以需求單位的採購標的物進行會驗(如電腦數量及廠牌型號啦,伺服器數量及廠牌型號啦,電源,網路佈線,機架等工程啦),如果需求單位沒有無能或搞鬼或偷懶的話,通常會通過驗收,但還是有可能會無法通過驗收,如需求單位決定採購500台個人電腦,但有50台還沒拆箱,採購單位決定對未拆箱的50台個人電腦抽個10台進行抽驗,就有可能發生其中1台無法開機的衰事,採購單位如果嚴格一點就會決定這次得標廠商沒有通過驗收,這時需求單位就要決定是否要讓得標廠商將未通過驗收項目進行改善,如果決定讓廠商改善,那就要另外決定改善期限及下次驗收日期了,當然採購單位有可能會依未通過驗收項目進行裁罰

假定這個採購案不是因為甲方(出錢採購的一方)自己決定不玩,那乙方(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如果交貨或驗收出狀況,甲方可以根據交貨期限及驗收項目進行裁罰;如果甲方自己決定不玩,那交貨期限及驗收項目當然就不復存在,即使甲方需求單位及採購單位明知交貨項目缺漏或品質不符也無法裁罰,得標廠商還可以要求甲方賠償,就算這個採購案恢復,得標廠商已交貨項目如果缺漏或品質不符,得標廠商可以推說這些都是日期延宕所致,不是乙方的責任,此時在法律上乙方可說完全脫身,甲方損失會很大
舊 2013-06-25, 08:25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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