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23條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
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
電信事業不
負賠償責任,
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
1.首先要舉證
2.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3.數據機 亮紅燈 就算是障礙拉(錄影存證),或是PING..運氣號 抓到了是Time out 嘿嘿
還沒調解 業者就要跟你和解了

(因為你反過來 請業者 提供資料 證明沒有異常)
食品都要提供檢驗報告,電信業者 口說無憑 地方機關會採信誰的
台灣那個四不像的單位
有規範,但是規範有沒有效力, 不知道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在抽驗通信埠以1024 bytes 之IP 封包對遠端測試埠之IP 伺服
器進行1000 次Ping 測試。
測試標準:每次Ping 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 次
撥接數據門號測試:
如於用戶迴路接取點利用門號埠設置遠端存取伺服器(Remote Access
Server)(含集中式數據機),提供用戶端以撥入方式完成數據連線時,該撥
接數據門號埠測試方法及標準如下:
先將位於待測撥接數據門號埠同一區域之遠端測試埠接上數據機及個
人電腦,以撥接方式成功連線至撥接數據門號埠之數據機,再由遠端測試
埠於Windows 或DOS 環境下,使用Ping 長度512 bytes,對撥接數據門號
埠之遠端存取伺服器進行1000 次Ping 測試。
測試標準:
每次Ping 回應時間≦1500ms,否則視同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50 次,且平均回應時間(不含timeout 時間)≦
1000ms。
取得證據之後呢 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填寫
http://www.cpc.ey.gov.tw/
會出現各地縣市消費者保護機關,住天龍國 就選台北市
致於業者方面, 他們會主張 XX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重點通常電信業者未了躲避或是A
所以會訂定 障礙時間。
但是消費者保護法 台灣軟趴趴的的會,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電信服務也算
你可以主張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為我開宗名義就說了 電信法23條 並沒有在更明白的說 斷線多久不用補償
所以我才說 業者A走 台灣人不少錢
所以斷的凶 補的多,甚至優於契約,而最好業者沒有紀錄,但是你還是打客服申告
障礙。沒反應 錢一樣被A走
瞬斷 台灣業者一般都"刻意"或是"故意"沒紀錄
加上 台灣人民 常常被當成是潘仔。之前不是有某業者 被罰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1010136904號
四不像的單位 就做出一個不利於網友的說法
關於各固網業者所提供之寬頻上網服務,可簡單區分為分享式線路及專線服務,
專線服務因線路屬客戶單獨使用,所以固網業者能保證一定服務品質,惟租用費用較高,
一般消費者則是使用分享式線路,係以國際標準歸屬之「Best effort」網路品質分類模式提供服務,國際先進電信業者亦有提供此種分類模式之上網服務,藉由頻寬資源共享方式,使用戶得以較低廉費率使用高速寬頻服務。
我簡單的翻譯就是不保證品質

所以大家以後反應時間只會增加 不會變短
大家在不爭氣,以後固網說不定跟3G一樣快
速率不等同 品質。品質 中央都沒定標準了
(說白一點 觀 搞不好連RJ45 是什麼都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