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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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怪動保法咩,動保法非常之神奇,沒有犯意與過失的區別,根據條文不養又沒有交接給下一位主人與不是送去收容所就是棄養,依照個人看法走失也算不養+不送+非收容所,當然實務上有舉證的困難公務員根本不會去管這一塊。
至於你說養一養不養的行為可笑,中途也是養一養不養阿,好笑嗎?人都不見得能活到六十歲了,強求飼主不可依照法律途徑不養,然後真正製造問題的棄養你有看過有任何團體專門在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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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面回文無關,今天看到
玄奘新聞系98級畢業製作[偽善]
標題非常的有喜感,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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婀...你看不出來我就是在怪動保法嗎?
怪他跟社會認知的差異阿
在我看來,要求飼主不能不養(至少拉高門坎)對於一開始該不該養寵物有抑制效果
至於棄養,你自己都說了,舉證困難...
還是全面強制晶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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