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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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rbocation2014
基本上是不正確的…況且真發生你所說的拿到法院上也不見得過的
了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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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兄台該怎麼罰?用哪一條罰?
目前並沒有針對團購行為而訂定的法律,因此實務上是以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與禮券定型化契約來規範;但問題在於,團購網承銷團購券所收費用的名義是「手續費」或「承銷費」,這個費用是團購業者向商家提供服務或勞務之收費,而非直接向消費者收取,所以團購網與消費者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認真講的話…民法上目前是罰不到的,除非團購業者甘願從他的手續費裡退給你。
因為沒有合理適用的法令,所以只能強上《消保法》第三十六條,認定企業提供之預購商品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處以六萬到一百五十萬罰金;不過這是罰給政府的行政罰金,不是強制履約或退還購物款項。
有關規範「團購網」商業行為的相關法令,大陸方面是《電子商務法》,這個在五月底才剛起草而已,而台灣這邊…俺最後一次看到時 (大約是去年十二月),還在考慮「該怎麼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