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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凱傑不應該被羈押,台灣社會憑什麼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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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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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4
315-1 利用工具竊錄罪,影片得為證據。
又不一定是221強制****或225乘機****才算犯罪
2013-06-22, 12:16 AM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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