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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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s
新聞後面有提
"遇有部份情形例外,執行檢察官可審酌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例如單純吃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等含酒精食物,而沒有飲酒;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且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距離前次酒駕已超過3年;因該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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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後門條款吧?
如前面網兄講的, 當下怎麼認定有沒有單純吃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等含酒精食物
又或者會不會明明已經有飲酒行為, 因為身份"特殊", 最後又以這個例外條款辦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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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enyuan
有些例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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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