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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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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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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61s
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當初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就『考慮提告』四個字就好,也能掰成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法律追訴權也不是你當事人可以決定的,這大家不知道是沒有判斷能力還是覺得這樣喊很威風,一窩蜂的拿來用,尤其公眾人物更愛找機會在媒體面前大聲喊這一句,好像喊了就可以嚇到對方屁滾尿流似的。
現在想想原來這些愛作秀的公務員才應該是整個社會充斥打嘴砲及文字遊戲的亂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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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以後所有法條刑責, 前面都加上"原則上"可判X年, 這樣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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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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