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你誤會了,我並不是在說動保法
而是社會道德的認知,個人認為這種養一養不養的行為根本可笑。
另外走失你要怎麼解釋為棄養
棄這個動作有飼主認知的意思
走失的“犯意”要怎麼去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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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動保法咩,動保法非常之神奇,沒有犯意與過失的區別,根據條文不養又沒有交接給下一位主人與不是送去收容所就是棄養,依照個人看法走失也算不養+不送+非收容所,當然實務上有舉證的困難公務員根本不會去管這一塊。
至於你說養一養不養的行為可笑,中途也是養一養不養阿,好笑嗎?人都不見得能活到六十歲了,強求飼主不可依照法律途徑不養,然後真正製造問題的棄養你有看過有任何團體專門在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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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面回文無關,今天看到
玄奘新聞系98級畢業製作[偽善]
標題非常的有喜感,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