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寫的很清楚阿,不養送到收容所叫做收容處理,亂丟才叫做棄養,另外個人認為走失也算是棄養的一種。如果送收容算棄養,棄養違法動保處又收手續費把它變合法叫做瀆職,不過反正動保處也習慣各種黑了,我也沒必要替他們擔憂,講出來大家聽一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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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了,我並不是在說動保法
而是社會道德的認知,個人認為這種養一養不養的行為根本可笑。
另外走失你要怎麼解釋為棄養
棄這個動作有飼主認知的意思
走失的“犯意”要怎麼去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