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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feedwild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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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能不能解釋一下哪裡有差
還不都是棄養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寫的很清楚阿,不養送到收容所叫做收容處理,亂丟才叫做棄養,另外個人認為走失也算是棄養的一種。如果送收容算棄養,棄養違法動保處又收手續費把它變合法叫做瀆職,不過反正動保處也習慣各種黑了,我也沒必要替他們擔憂,講出來大家聽一聽就是了。
舊 2013-06-17, 01:05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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