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va0080
大家是吧美國的法律觀念帶進台灣嗎? 怎麼我記得台灣的法律是刑事無責任那民事法庭上就會引用刑事判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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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名人...沒人去追蹤吧..
以明星Fanny發生的案例....人家檢察官連讓他進法院去跟法官訴苦都不願意哩......因為檢察官認定根本就沒犯罪..........而且一再被否決掉
罵網友死蟾蜍 女F4前團長判賠
•聯合新聞網 2008/02/19
刑事部分,檢方
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處分。
但民事賠償部分,法官認為張姓網友以此暱稱與其他網友互動,FANNY與陳慶儀兩人在不特定人均可觀看的交友網站部落格中貼文章罵此暱稱,足使張的名譽權受損,判決兩人要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