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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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s
要由行政機關來認定不是不可以,重點是法條規範要夠明確,
而不是籠統的寫一條,然後是對是錯隨他解釋,
這種模糊法條,就算給法院認定也照樣是一筆爛帳。
就好比交通警察雖然不是法官,但是交通違規的法條基本上很明確,
是否闖紅燈、超速很清楚,就算給警察來認定也沒問題。
但要是現在多設一條"有影響道路安全之疑慮者,可逕行裁罰",
這種詮釋空間很廣的條文交給警察甚至法官來自由心證,問題就會很大。
所以重點不只是電信法,任何法條中有"危害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虞"
之類的模糊條文,都有濫權疑慮,都應該廢掉,應改用更明確的條文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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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兩者差異是很大的、沒有什麼比較性可言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違規處罰、受益者是全體國民
罰款是繳於國庫、而非私人口袋
所以交通警察可以繞過法官給予你處罰
除非你申訴再由法官去認定
而且像站長被 NCC 要求砍的 ETC 文
受益者只有吁吁東集團及政府官員
行政怎麼可以不經法院裁定、而主動去保護特定集團的私利
這也就是美河市、文林苑的根本問題之一
政府可以強制徵收私人土地,只要是從事公眾用途、如:興建道路、公園
沒有人能講什麼
但是若是用公權力強徵土地、卻是給私人企業圖利
這就非常非常有問題………
利歸於眾於公,裁定權力可以下放到比較基層、繞過司法
但若利歸於私、那裁定權力就得經過重重審核
在電信法T9是看不到「利歸於公」的精神
只看到政府為了遮掩自己的醜事無所不其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