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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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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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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bpoff
這個用詞真的太模糊........

我覺得台灣應該改成像英式的法律條文....只有很明確說清楚什麼狀況確實違法的才是違法......
因為台灣法官亂判的機率實在有點高........

這就對了,因為有模糊空間他們才可以選擇性執法,既然沒有明確定力什麼叫違法,因此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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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6, 08:20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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