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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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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1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
剛剛去翻了一下 我把條文拷貝下來
大家看看好了(...這樣算是散波不當言論嗎...靠 我會不會被停用網路呀!!!)

第九條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
任。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
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
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
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
當措施。

前二項於本法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物,並於****物上登載自己或
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宣傳者,廣
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該****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舊 2013-06-06, 01: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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