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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parislike8
99條在前面出現過多次,並沒有被忽略,這條有個重點: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注意,標誌、標線的優先權較高,當沒有標誌、標線時才是遵循99條內容。

再回到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中略.................................................................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其實很簡單,只要快車道未禁行機車→機車可走,只要最內側未禁行機車、沒有掛待轉牌→機車可逕行左轉(交通部認可)。


這個意思就變成

道路重新鋪設~禁行標示還沒劃上

爽怎麼騎就怎麼騎?

看「懂」設計規範的好處就是~光看幾線道

就能以9x%的準確率能分辨出這是什麼車道~能行駛什麼車輛

而警方開單的依據也是依設計規範設計出來的決定你是不是行駛在所應行駛的道路上

還是警方的判定是自由心證?
舊 2013-06-04, 06:19 P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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