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禁止字樣沒有註明於車道上不表示可以行駛。(如路面重舖) 法條明文規定三線以上車道,機車需二段式左轉並不得迴轉。機車要到右轉專用車道獨立出來後才能進入直行第二車道。
規劃上,第三車道是讓迴轉車變換至內側上橋用的。
也因為外側變為右轉專用車道,所以剛好可以將車流向內移一個車道。
其實這裡是個模糊地帶,硬要拗說路口是停等區,所以全線應可以行駛...
好像也說得通?
問題是...實際上就不是這麼回事。
請注意很多路段若停等區有兩線,外側是右轉專用車道,差不多都會變成這樣。
過了路口之後就會發現,該線道上又出現禁止機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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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字樣沒有註明於車道上不表示可以行駛。(如路面重舖)
這點確實無法確定,可詢問相關單位確定是塗銷或尚未塗回;若根據機車停等區推斷,內車道應無禁行機車 (原因陳述於最後)
2.法條明文規定三線以上車道,機車需二段式左轉並不得迴轉。
這條有個但書:禁行機車,若最內側無禁行機車,此時機車可逕行左轉,下面是前幾頁板友詢問交通部的回函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停等區部分,可參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的解釋
第174-2條
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
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這樣應該很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