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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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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3
刑法的強制罪,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路人我旁邊路過的
舊 2013-06-03, 02:38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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