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almdeve
每個人只會挑對自己有例的解釋條文嘍
從來沒有白牌比照汽車的說法...
黃牌能比照汽車~已經是天大的恩賜了
依我看99條指的機車就是寫普通重型機車(含以下)無誤..
不然為何還多個99-1條? 不就是要補充說明的嗎?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
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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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我這篇吧,基本上條文要從上面看下來,先把名詞解釋搞懂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28&postcount=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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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你看這篇新聞,台北市議員質詢交通局局長
2012年04月24日
降低肇事率!北市議員秦儷舫:開放機車行駛內側車道
影片 秦儷舫 VS 台北市交通局長 (局長整個完全被打臉)
[YOUTUBE]Ayu1aBBpwLU[/YOUTUBE]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19日質詢北市府交通局局長林志盈,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引起網友熱烈討論與留言。她認為從《公路法》與《道路安全規則》來看,機車都被定義成汽車,也建議單向三車道以下不設禁行車道,並考量路型及車流量修正待轉區大小或直接開放左轉。
「機車黨」發起人董建一曾指出,現行機車駕照上所載明的「機器腳踏車」已不合時宜,因此,建議應該回歸汽車原始的定義。董建一說,機車應該回到「二輪汽車」的名稱,因為
現行機車駕照上就是寫著「汽車駕駛執照」,這就是原始汽車的定義,而正名之後才能讓汽車或機車駕駛,也能有「機車」是一台「汽車」的觀念,必須要有汽車駕駛、車道等想法,並且遵守。
秦儷舫19日表示,中華民國機車黨才是台灣最大黨,而台北市有110萬輛機車,有190萬機車在台北市通勤。撇開近幾年開放的550c.c.以上的重型機車,
市府官員坦承,機車的路權確實介於汽車與慢車之間。
《公路法》對於汽車的定義是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則認為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器腳踏車)」
事實上,當外側車道有違停,而計程車、公車、停車格位與施工車輛都擋住機車車道時,而內側是禁行車道,秦儷舫認為這造成機車族只能亂鑽,反而增加肇事機率。秦儷舫指出,機車
兩段式待轉是學習日本的制度,而日本是針對
50c.c.以下跟腳踏車的規範。台灣卻以此限制機車的路權,更諷刺地是
汽車與機車在市區的限速都是50公里,她認為根本政府沒有權力要求機車禁行內側車道。
原文網址: 降低肇事率!北市議員秦儷舫:開放機車行駛內側車道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2...m#ixzz2V3Amhc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