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almdeve
每個人只會挑對自己有例的解釋條文嘍
從來沒有白牌比照汽車的說法...
黃牌能比照汽車~已經是天大的恩賜了
依我看99條指的機車就是寫普通重型機車(含以下)無誤..
不然為何還多個99-1條? 不就是要補充說明的嗎?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
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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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認為相關的東西 前後順序貼出來
第二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
括"機車")。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現行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
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
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
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
(三)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車
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
為限。
第九十九條 應該不是僅限於綠牌喔!!! 如果是限制慢車 他應該會寫慢車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